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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编辑日期:2017-06-07 作者/编辑: 阅读次数: 3430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课程学习成绩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本科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考试成绩合格。

二、学士学位课程的考核

(一)外语考核。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由山东省教育厅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科目为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二)主干课程考核。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学校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应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学院(函授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申请者名单和申请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申请者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相关申请材料。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公布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名单。

(五)审查合格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四、其他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二)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